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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311 信息来源: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发〔2024〕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3日

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成片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成片开发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济南、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成片开发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上报及实施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成片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成片开发政策措施,以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查和论证,对全省成片开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查,以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的论证,对县(市、区)成片开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上报及实施等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成片开发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

第六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成片开发范围应集中连片,相对完整;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对集中的地块,也可以包含拟征收地块和与之相连的其他区域。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成片开发范围不得相互重叠。

第八条  成片开发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成片开发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以及符合相关规划计划等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包括成片开发的主要用途、实现功能和实施的必要性。

(三)成片开发的时序安排。包括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土地征收年度计划等情况。

(四)公益性用地比例。包括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面积、比例情况。

(五)成片开发的效益分析。包括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情况。

第九条  成片开发方案安排的项目应当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拟建的化工项目应当位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含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范围内,沿黄重点地区拟建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合规工业园区。

第十条  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成片开发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 家级、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可以不低于25%。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并将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同意的,不得申请成片开发。

第三章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在科学预测未来年度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成片开发方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成片开发方案及报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批申请,同时抄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符合要求的,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于批准后10日内将审批电子档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批复文件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成片开发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批申请,同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论证。符合要求的,省自然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10日内,将纸质审批档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存档并领取纸质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内公开。

第十八条  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成片开发范围、计划时序安排组织实施。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以按程序调整成片开发方案。

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成片开发范围变化的,济南、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区)的调整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仅涉及计划实施进度安排变化的,调整方案报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成片开发方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成片开发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报批成片开发方案:

(一)成片开发范围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县(市、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上一年度“增存挂钩”处置任务的;

(三)县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

(四)已经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成片开发工作机制,明确具体措施,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本辖区内成片开发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全省成片开发工作的检查指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成片开发方案情况、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不予备案;对存在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未按照批准范围实施成片开发、报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情形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予以通报、约谈、暂停审批直至提请省人民政府收回委托审批事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成片开发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4日。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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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情形之一。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施行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调整了成片开发实施范围,明确了已批成片开发方案调整要求。2024年2月,我省施行了新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成片开发方案“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为进一步优化管理,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对2021年4月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提出了修订建议,履行了征求意见、部门会签、合法性审查程序,形成了《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已经7月3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自然资源厅以鲁自然资发〔2024〕5号文件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部分、二十三条,明确了成片开发定义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实施范围。依据自然资源部《标准》规定,将成片开发实施范围由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扩展至“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是委托下放审批权。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由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分别负责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其中,省政府负责济南、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的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其他县(市、区)方案由设区的市政府审批。
三是差异确定公益性用地比例。依据自然资源部《标准》规定,各省可结合实际对公益性用地比例进行差异确定。借鉴江苏、浙江、安徽等省的做法,明确我省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位于国 家级、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成片开发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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