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土资规〔2015〕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矿山储量年报(以下简称“年报”)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主要依据,是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市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有关文件 要求,认真扎实地组织年报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去年开展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调研看,各市年报管理工作进展还不平 衡、不规范,储量登记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年报编制和审查与储量统计工作不协调、不衔接的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确保年报提供 数据的准确可靠,维护国Jia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年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夯实年报编制基础
矿山测量是矿山建设和生产的关键环节,也是年报编制的重要前提。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地上、地下各种工程的施工测量,测绘和编制各种采 掘(剥)工程图及矿体几何图等,保证正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各种工程及地形地物的变化情况。矿山测量统一采用西安80坐标系。凡与资源储量估算有关的采掘 (剥)、勘查工程均应进行地质编录,并绘制相应图件。
矿山储量台账是生产矿山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报编制的重要资料依据。矿山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查明资源储量台账、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 账、资源储量变动台账、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账和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账,并及时修改、更新台账的各项内容。历史台账不清的老矿山,可只填报资源储量变动 台账、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账和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账。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加强矿山测量工作,建立健全矿山储量台账,为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明确年报编制要求
年报编制应以矿山测量、矿山储量台账和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为基础,准确核算开采动用及保有资源储量。已按要求完成甲类矿产(除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以 外的矿产,下同)资源储量核实的矿山,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其年报可按一表一图(附件1、附件2)的形式编制;其他矿山的年报按附件3的要求 编制。
矿山企业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本年度未动用资源储量的矿山,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不编制本年度的年报。
矿山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开展年报编制工作,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报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严把年报审查关口
开采甲类矿产且保有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矿山企业提交的年报,原则上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矿山企业较多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保有 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山企业提交的年报,委托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其他矿山企业提交的年报,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年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报编制的格式、内容、附图、附表,以及编制单位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矿体形态、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变化,以及动用资源储量 等情况是否符合实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方法及质量、储量估算方法及采用的有关参数、采区回采率计算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填报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中相关矿山储量数据与《矿山储量年报》中的数据是否一致;与年报编制有关的其他情况。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组织审查的年报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率原则上不低于10%;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的年 报进行抽查,抽查率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省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部、省颁发采矿许可证,且资源储量变化较大的矿山企业提交的年报进行核查。
年报经审查、抽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进行修改完善,并限期重新提交审查。
年报审查工作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全面完成。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本市年报编制与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厅资源处。
四、其他有关要求
年报编制与审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年报的编制与审查工作。
年报编制与审查工作应与储量统计工作紧密衔接,每年的储量统计数据库要以通过审查的年报为基础进行填报。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