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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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5-25 11:13:05] 点击率:[3807] 来源:山东钰镪地质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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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 ,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 汇交。 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1),承诺未形成地质资 料事实,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回执单》(附件2)。相关承诺书应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 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 后,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国土资规〔2017〕1号)要求,完成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的集中清理。 在此期间,汇交人可将其所有到期未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次性集中汇交,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及时向社会公开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信息等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 求对上述信息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开检查结果。 事实不符等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汇交人,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 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息公示的异常名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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